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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信息披露原则一: 完整性

董秘信息披露原则一: 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董秘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不仅展现了公司真实的面貌,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尽到的责任。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体制建设

信息披露是贯穿董秘整个职业生涯的一项基本工作,董秘无论是做再融资,做好内控,做好投资者关系和股东关系的管理等等的工作,这一切的基础就是信息披露。

对于董秘来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多都是险象环生,里面时刻存在证券违法的风险,要求董秘更应该掌握好信息披露的做法。

做好信息披露不仅仅是董秘的工作,也需要公司从上而下的配合,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维持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立可以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4个层次来构建。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整个信息披露监管架构中需要受到各部门(证监会发行部,证监会稽查部,证监会上市部,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的管理,同时也需要配合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审核。这些就要求董秘有处理好对外各部门关系的能力以及信息披露的工作能力。


信息披露的原则大概大概分为五个:完整,准确,及时,公平,真实。本篇将通过一些真实案例为背景,全方位来展开解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董秘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对于这种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是否披露和如何披露方面遵照相同的标准,报喜不报忧的行为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董秘必须认识到自愿性披露不等于选择性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必须要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得存在重大缺失和缺漏,在数量和质量上尽可能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某些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故意隐瞒一些对公司不利的重要信息。比如在披露重大项目的投资风险时,可能只披露一些相关行业的共性风险,而没有披露那些确实对公司不利的个性风险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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